(2016)苏1081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印从标与贾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从标,贾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4230号原告:印从标,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龙,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贾小军,出生年月、住址。原告印从标与被告贾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从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