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江西科培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熊洪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科培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熊洪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18号原告:江西科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63833444。法定代表人:叶念乔,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4042109432。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湖南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38561。法定代表人:周鹏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文辉,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丰城市人,系该公司丰城分公司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洪印,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科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熊洪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科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告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且打算以其他方式和被告结算工程款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熊洪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且打算以其他方式和被告结算工程款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为由撤回对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熊洪印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科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环球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熊洪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15元减半计11258元,由原告江西科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瑜审 判 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