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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6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孔海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0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孔海威,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8日被羁押,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孔海威驾驶其就职的深圳市慧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粤B8U4E9的江淮货车,载被害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国贵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华通物流园君宝顺物流公司对账。被害人薛国贵下车后,被告人孔海威发现了薛国贵放在副驾驶位的单肩包,被告人孔海威临时起意,打开该包窃取了包内现金人民币5030元,随即驾驶该货车离开华通物流园大门,而后将车停在华通物流园门口和民治大道交界处,弃车逃跑。后被害人薛国贵找回被告人孔海威停在路边的其公司江淮货车,发现其包内现金被盗并报警。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孔海威在得知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后到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投案自首。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从重情节,以及自首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孔海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孔海威退赔被害人薛国贵人民币5030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代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