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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诵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齐环,总经理。被执行人:钟诵民。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诵民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61元[其中欠交物业费6211元,执行费5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