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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林金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周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金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金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尹亮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燕,女,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申请执行人桂林金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每月的工资收入中支付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莉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