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乐满地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唐修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核工业桂林基础工程公司已将全部案件执行款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慧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