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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兆元诉被告张善勇、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兆元,张善勇,马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1民初809号原告:姜兆元,男,50岁。被告:张善勇,男,47岁。被告:马雷,男,34岁。原告姜兆元与被告张善勇、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兆元、被告张善勇、马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兆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1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0日,被告张善勇因有急事需要用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并由被告马雷作为担保人。现已过期多日,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张善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马雷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借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出示的借据,被告张善勇、马雷均无异议,本院经核实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张善勇在原告姜兆元处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张善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马雷自愿为该笔借款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该笔借款的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善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兆元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雷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被告张善勇、马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红梅审 判 员  张茂礼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义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