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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知琴与陈守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飞,陈知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飞,女,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知琴,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陈守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守飞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五华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陈知琴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昆明市金星园丁小区7栋2单元102号房屋系其经常居住地,也即合同履行地,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贾 音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