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承刚与陈家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承刚,陈家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110号申请人:王承刚,男性,汉族,1973年0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陈家福,男性,汉族,1962年0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保全人王承刚与被保全人陈家福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陈家福的财产在价值3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申请保全人王承刚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綦江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承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承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准予保全。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