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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灵莉,代丝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伊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丝兵,李雪琴,杨英俊,任灵莉,重庆朗弛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盈抉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宁朗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088号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苏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强,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波,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伊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代丝兵,经理。被告:代丝兵,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雪琴,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杨英俊,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任灵莉,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朗弛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董事长。被告:重庆中盈抉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董事长。被告: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董事长。被告: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宁县。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董事长。被告:威宁朗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宁县。法定代表人:代丝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伊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丝兵、李雪琴、杨英俊、任灵莉、重庆朗弛俊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盈抉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宁朗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开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