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终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立国与被上诉人营口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国,营口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2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国,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张姝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静宇,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立国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立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立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立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福田代理审判员 栾 娜代理审判员 陆玮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