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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潘炳崇、郑继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炳崇,郑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72号移送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潘炳崇,男,1994年8月23日生,壮族,住址:广西都安县。被执行人郑继林,男,1996年5月24日生,侗族,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刑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潘炳崇、郑继林关于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潘炳崇、郑继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