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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与陈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陈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860号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站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兴,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43922元。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柳工装载机一台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使用的柳工装载机一台。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兴使用的柳工装载机一台(机型:CLG835,机号:EL526206)。扣押期限二年,扣押至2018年10月13日止,期间该机由本院保管。二、查封申请人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柳工装载机一台(机型:CLG50CN,机号:GL557186)。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8年10月13日止,期间该机由担保人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