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与启东市亿泰塑料彩印有限公司、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启东市亿泰塑料彩印有限公司,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朱静贤,朱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501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负责人周剑波,该行行长。被告启东市亿泰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被告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安良村。被告朱静贤,男,住启东市。被告朱莉莉,女,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诉被告启东市亿泰塑料彩印有限公司、启东市东神纸箱包装厂、朱静贤、朱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萍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