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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玉平与王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平,王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平,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干部,住X县X街X区X号X室。被执行人王祯,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退休职工,住X县X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郭玉平与王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祯在银行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祯在银行的收入61155元,(含本金6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费8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