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成龙与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欧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龙,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欧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906号原告:徐成龙,男,1989年8月30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北路9号。被告:中欧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D1栋。原告徐成龙与被告东台市德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欧天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徐成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徐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