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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晓东与梁杰辉、何佩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228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东,梁杰辉,何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280号申请执行人林晓东,住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梁杰辉,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何佩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林晓东与被执行人梁杰辉、何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暂计41375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106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杰辉名下位于荔湾区白鹤洞平西四巷17号502房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受理的(2016)粤0103执1516号案申请执行人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该案拟发商请移送执行函至首封法院请求移送执行,该案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杰辉名下的粤A×××××五菱牌小型汽车,但没有实际控制。本案将参与分配(2016)粤0103执1516号案处理上述房屋后所得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