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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伟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伟为,樊苏英,樊应丰,李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F区南大厅1-3层,组织机构代码:797600598。法定代表人钱晓南。被执行人王伟为,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樊苏英,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樊应丰,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姝,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6)浙0782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了被执行人王伟为、樊苏英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贝村路996号1单元302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伟为、樊苏英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贝村路996号1单元302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723**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1723**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3-02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俊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