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翔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翔,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2175号原告:邓翔,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汕四路三号。法定代表人:王倩,职务副大队长。原告邓翔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唐知莹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