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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叶辉与湖南坤宇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辉,湖南坤宇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辉,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哈族。被执行人湖南坤宇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辉与被执行人湖南坤宇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