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立与蒋伟明、王圣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蒋伟明,王圣凤,蒋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89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被执行人蒋伟明。被执行人王圣凤。被执行人蒋正东,王立与蒋伟明、王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蒋伟明、王圣凤所欠王立借款53134元,王立放弃4134元,余款49000元,由蒋伟明、王圣凤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前、2016年4月15日前、2016年6月30日前、2016年10月15日前各给付10000元;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9000元(汇款至户名为王立,卡号为62×××36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如蒋伟明、王圣凤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上述借款视为全部到期,且王立可就53134元向法院申请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同时蒋伟明、王圣凤还应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担保人蒋正东自愿上述债务向王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当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6年9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和风险告知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蒋伟明、王圣凤、蒋正东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立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广明审判员 孙良俊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