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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焦连刚申请人焦某某与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连刚申请人焦某某,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985号申请人焦连刚申请人焦某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自新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焦连刚与邯郸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焦某某与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找不到被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4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