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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514号原告:付某。被告: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