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514号原告:付某。被告: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