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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支公司诉张治中、晚中文、骆光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支公司,张治中,晚中文,骆光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0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支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36号。被告:张治中,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晚中文,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骆光泰,男,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支公司与被告张治中、晚中文、骆光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叙永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