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萍与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旭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萍,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旭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财保99号申请人:冯萍,女,汉族,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山东旭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旭,任总经理。被申请人:龙口旭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旭,任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