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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李洪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83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56771251-9。代表人:谭林,行长。被执行人: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宝山路0003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368929-9。法定代表人:李洪卿,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洪卿,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盛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100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洪卿名下鲁Q×××××大众、鲁Q×××××大众、鲁Q×××××奥迪、鲁Q×××××江铃汽车四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