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成与朱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勇,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勇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曹添毅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