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3民初21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武诉被告谢吉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180号之二告魏武,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被告谢吉平,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诉被告谢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裁定,将被告谢吉平受让的登记在盛正超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2013)第1448号、地号为XXXXX42】处方权予以冻结或将其价值1800000元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现原告魏X于2016年10月14日已撤回对被告谢XX的起诉,应当解除对被告谢XX财产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XX受让的登记在盛正超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2013)第1448号、地号为XXXX42】处方权的冻结。审判员  张家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