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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2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戚巍威与被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巍威,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2230号之一原告:戚巍威,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1幢5楼。法定代表人:段志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戚巍威与被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戚巍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戚巍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巍威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收取25元,由戚巍威承担。审 判 长  李鸿雁人民陪审员  杨 建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冯骥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