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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中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中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6567011608F。法定代表人李宇栋。被执行人宁波中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松岙镇湖头渡村,组织机构代码:55112405-0。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被执行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599号7-47,组织机构代码:70474588-7。法定代表人梁小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中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中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2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