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吴梅芝与尚小平、孙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芝,尚小平,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执29号申请执行人:吴梅芝。被执行人:尚小平。被执行人:孙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梅芝与被执行人尚小平、孙亮的(2001)白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尚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执行人孙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梅芝通过本院获得司法救助补偿。现申请执行人吴梅芝已单方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白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二)、第(四)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