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明英、毛洪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李明英,毛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七组。法定代表人王运洪,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启学,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明英,女,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毛洪文,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明英、毛洪文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本金7592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玉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