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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2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戴必起与姚振海、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必起,姚振海,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200号之二原告:戴必起,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振海,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射阳县。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必起与被告姚振海、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戴必起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戴必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必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王建恩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