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辖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通迈拓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迈拓纺织有限公司,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迈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社区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单瑞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6号方天大厦504室。法定代表人:成建武。上诉人南通迈拓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迈拓公司上诉称,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迈拓公司是根据东视公司提供的样品加工,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通州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法律规定,迈拓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一审法院也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迈拓公司起诉要求东视公司给付货款63931.9元,其作为接受货币一方,要求东视公司给付货款,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迈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买卖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74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