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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徐享军与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享军,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743号原告:徐享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东座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39035。法定代表人:郑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享军诉被告深圳市翔飞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享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剑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