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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4377号原告:姚刚,委托代理人:周翠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苟开平,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王晓敏,委托代理人:罗华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刚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城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刚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刚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刚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郁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