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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与林柳传征地拆迁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林柳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片区市机关大院4号楼。单位性质: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林玉瑞,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斌、黄丽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林柳传,男,194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林柳传作出的莆国土资决(2015)5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征地批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文件批准,因莆田妈祖文化城环城路及配套路网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征收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东仙村、港里村、莆禧村、西前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国有土地共计19.7474公顷,座落在秀屿区山亭镇港里村的被执行人林柳传名下编号为N64-1-2-3的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位于上述批次建设用地征地红线范围内,被执行人林柳传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方式、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交出编号为N64-1-2-3的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已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柳传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腾空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3号、闽政地(2012)279号文件批准征收土地上的编号为N64-1-2-3的房屋,并交出该房屋所在宗地的已被征收的土地,逾期拒不腾房搬迁、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11月3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已将该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林柳传,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审查过程中,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出具函件称:根据莆政综(2014)12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妈祖城环城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要求,我单位负责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系本项目的征迁人,有权对本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等进行依法征迁。经审查,本院认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莆国土资决(2015)50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徐继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