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丽敏、杨文清、郑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敏,杨文清,郑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保53号申请人:陈丽敏,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杨文清,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郑丽萍,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人陈丽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文清、郑丽萍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案外人杨粦祥以其所有的闽B×××××号小型越野客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丽敏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文清、郑丽萍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杨粦祥所有的闽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陈丽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俞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