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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生俊与被执行人张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生俊,张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359号申请人卫生俊,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天保,男,汉族。申请人卫生俊与被执行人张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9872.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天保于2016年10月13日自觉清付案件款41000元,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