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淮安冰点文化传媒中心与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冰点文化传媒中心,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925号原告:淮安冰点文化传媒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延安西路*号,机构代码:78029409-6。负责人:严冰,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被告: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汇丰中央广场商铺3088室。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职务经理。原告淮安冰点文化传媒中心(以下简称冰点传媒)诉被告淮安明治屋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治屋超市)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冰点传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广告画面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共计5457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安装画面,并在市区部分小区发布被告即将开业的广告。截止到2016年5月5日,被告共欠原告广告画面制作安装费用29570元、小区广告发布费25000元,合计54570元。原告多次主张,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为此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6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小区广告发布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经济合同仲裁,因此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院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安冰点文化传媒中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张春云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隆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