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4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翁开珍与黄克章、翁梅珊、戴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开珍,黄克章,翁梅珊,戴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4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翁开珍,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克章,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翁梅珊,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戴兆斌,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翁开珍与被执行人黄克章、翁梅珊、戴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克章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599号】查封,正在司法处置中。另查,被执行人翁梅珊的工资帐户已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188号】冻结,正在提取过程中。再查,被执行人有翁梅珊有公积金帐号,2016年8月4日,本院做出(2016)闽0303执140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翁梅珊的公积金帐户。又查,被执行人戴兆斌有一辆汽车(闽B×)。2016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6)闽0303执140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戴兆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又查,被执行人戴兆斌与案外人陈琼英共有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产一处,2016年8月30日,本院做出(2016)闽0303执1409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戴兆斌与案外人陈琼英共有的上述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