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辖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辖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路。法定代表人:周玉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亚邦骏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47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荣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有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亚邦公司应当向华荣公司所在地起诉,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亚邦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焦点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亚邦公司与华荣公司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管辖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亚邦公司作为货币接收一方有权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故亚邦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义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