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加转、郑书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转,郑书任,廖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468号申请执行人:张加转,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书任,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廖秀凤,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加转与被执行人郑书任、廖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书任、廖秀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加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书任、廖秀凤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