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麻国群诉郑新国、谷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国群,郑新国,谷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719号原告:麻国群,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郑新国,男,回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谷清霞,女,回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麻国群与被告郑新国、谷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00元,减半收取6,450.00元,由原告麻国群承担。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