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关于麻国群诉郑新国、谷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国群,郑新国,谷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719号原告:麻国群,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郑新国,男,回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谷清霞,女,回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麻国群与被告郑新国、谷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00元,减半收取6,450.00元,由原告麻国群承担。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