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游震华与刘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震华,刘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056号原告游震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刘小波,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卯丹,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被告刘小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游震华诉被告刘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游震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震华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游震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永    利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成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子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