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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永发申请执行赵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发,赵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发,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赵禹林,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罗永发申请执行赵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黔270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永发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禹林支付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禹林与申请执行人罗永发达成执行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笔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0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罗章飞审判员 甘业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