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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肖勇与孙建军、张碧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孙建军,张碧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943号原告:肖勇,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孙建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张碧雯,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原告肖勇与被告孙建军、张碧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原告肖勇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肖勇负担。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桂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