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曹景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曹景双,吕桂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610号原告:王世海,住德惠市。被告:曹景双(又名曹井双),住德惠市。被告:吕桂文,住德惠市。王世海与曹景双、吕桂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世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曹景双、吕桂文给付王世海借款人民币34,500.00元及相应利息5,000.00元,共计39,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曹景双、吕桂文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世海与曹景双、吕桂文系屯邻关系,2014年9月4日,曹景双、吕桂文向王世海借款现金人民币34,500.00元,约定本金年利息5,000.00元,此款于2015年9月4日前付清,并给王世海出据“借款凭证”一枚。此款到期后,王世海多次向曹景双、吕桂文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世海未提供曹景双、吕桂文明确、具体的自然情况信息,且依据王世海提供曹景双、吕桂文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世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00元,返还王世海788.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王世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祖峰审 判 员 尹殿君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