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秀强与罗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强,罗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1096号原告:杨秀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岑晔,广西隆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国松,农民。原告杨秀强诉与被告罗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杨秀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强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王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