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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秀强与罗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强,罗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1096号原告:杨秀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岑晔,广西隆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国松,农民。原告杨秀强诉与被告罗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杨秀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强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王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