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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一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严一钧,曾学琴,陈少连,汪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被执行人严一钧。被执行人曾学琴。被执行人陈少连。被执行人汪永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严一钧、曾学琴、陈少连、汪永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少连在xx支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少连在xx支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远森 关注公众号“”